各有关企业:
为加快北斗技术和装备在农机行业的推广应用,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装备产业转型升级,决定开展第三批前装北斗终端证明材料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范围
在国内生产销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农机企业。
二、申报截止日期
2021年3月15日(邮寄材料以寄出地邮戳日期为准)。
三、材料要求
(一)已经在前两批申报并通过资质审核的企业,可只申报新增型号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农机自动驾驶系统相关证明材料。
(二)前两批没有申报或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企业,需提交全套证明材料。
(三)本次申报需报7套纸质材料,其中,至少1套为正本(原件)。7套纸质材料需要分别胶装,目录和检索表中的页码要标注准确,并保持一致。
(四)在“精准农业项目企业申报系统”(http://ca.calbs.cn/)中填写申报信息,填报的信息应与纸质材料保持一致。
(五)申报材料应规范、实事求是。请按照证明材料注意事项(附件1)和证明材料目录模板(附件2)认真组织材料。如发现证明材料不实,将取消企业的参与资格。
四、其他事项
(一)咨询电话。固定电话010-59199177或010-59199179,移动电话18801156087。
(二)通讯信息。通讯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1110房间。邮政编码为100122。收件人为梅先生,联系电话为010-59199177。
附件:1.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2.证明材料封面和目录模板
3.前装农机远程运维终端价格证明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技术开发推广总站
2021年3月2日
附件1
证明材料注意事项
以下材料均应加盖农机企业的公章。公章应完整、清晰。
(一)材料应完整。法人证书、物联网平台在用证明、承诺书缺一不可。
(二)合同类农机物联网平台在用证明材料,应有完整的签订地点、签订日期、合同有效期、法人代表(或授权人)签字。
(一)主机产品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或推广鉴定证书,下同)、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证明材料。
(二)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证明材料,应显示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的检索状态。
(三)同型号主机产品的试验鉴定证书和农机购置补贴资格证明材料,应连续排列,方便地确定两者的对应关系。
(一)价格证明材料要直接显示每个型号终端的单价。单价是指农机远程运维终端的市场价,包括相关设备的采购价格、安装费和服务费等。
(二)北斗基础产品型号(模块、板卡、芯片、天线)证明材料与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型号的对应关系要明确。北斗基础产品证明材料,应由其生产商出具并加盖公章。
(三)材料之间要保持一致。不同证明材料之间,同一产品的型号或型号代码应保持一致。北斗基础产品的供货商与生产商、农机远程运维终端的供货商和生产商要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其关系;说明材料要由提供说明的企业和农机企业共同盖章。
(四)应有证明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功能、性能参数的技术资料。
(五)同一型号农机远程运维终端只能申报一个档次。
(一)北斗基础产品(模块、板卡、芯片、天线)证明材料,应由其生产商出具并加盖公章。北斗基础产品型号和农机自动驾驶系统型号的对应关系要明确。
(二)前装证明材料应完整、详实,能够证明农机企业具备前装农机自动驾驶的能力。
(三)以农机自动驾驶系统的推广鉴定证书作为其功能性能证明材料的,应提供该型号自动驾驶系统的试验鉴定报告和检验报告。
(四)材料之间要保持一致。不同证明材料之间,同一产品的型号或型号代码应保持一致。北斗基础产品的供货商与生产商、农机自动驾驶系统的供货商和生产商要保持一致。不一致的,要说明其关系;说明材料要由提供说明的企业和申报该材料的农机企业同时盖章。
7
附件2
XXXXXXX(主机企业名称)
前装北斗终端证明材料
(企业公章)
2021年**月
目 录
一、企业资质证明材料
1.企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2.企业承诺书
3.农机物联网平台证明
二、主机资质证明材料
1.XXXXXX型拖拉机资质证明材料
2.XXXXXX型联合收割机资质证明材料
3.…………
三、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证明材料
1.前装农机远程运维终端价格证明(见附件3)
2.XXXXXX型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证明材料
3.XXXXXX型农机远程运维终端证明材料
4.…………
四、农机自动驾驶系统证明材料
1.XXXXXX型农机自动驾驶系统证明材料
2.XXXXXX型农机自动驾驶系统证明材料
3.…………
五、指标检索表(请联系总站获取)
1.XXXXXX型农机远程运维终端指标检索表
2.XXXXXX型农机自动驾驶系统指标检索表
3.…………
附件3
前装农机远程运维终端价格证明
序号 | 终端生产企业 | 终端型号 | 申报档次(A档/B档) | 价格(元/台)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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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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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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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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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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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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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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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加盖企业公章):***** 2021年 月 日 |
备注:请在加盖公章前完整填写企业全称和日期;未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或公章不清晰、不完整的证明材料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