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再优化


来源/作者:浙江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05-11【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贷款难、贷款贵一直是制约规模化种粮主体发展的主要难题。为有效破解制约粮食生产资金矛盾和融资难题,促进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和稳定粮食生产,近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联合印发关于优化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通知,更好满足粮食生产经营主体多样化、多层次的金融需求。

农宝:划重点!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的优化调整~

贷款银行

为进一步加大粮食生产贷款贴息政策实施力度,从2020年起各地农业银行分支行、邮储银行分支行和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以下简称合作银行)都可以按照本通知要求组织实施贷款贴息,其他有意愿的银行可向省财政厅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同意后纳入合作银行范围。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做好工作衔接,确保政策顺利实施。

贷款对象

主要是全年稻麦复种、一季旱粮种植和“三园”地间套种同一旱粮作物(不含大小麦)面积达到50亩(含)以上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具体包括种粮大户和从事粮食生产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

贷款额度和用途

根据借款人的合理资金需求、偿还能力、粮食生产经营规模、贷款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除用于购买农机具和开展小型粮食生产、加工等设施设备建设的贷款外,借款人其它用途的贷款额原则上按照种粮面积计算并控制在每亩1000元以内,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0万元。贷款资金主要用于粮食生产环节,包括种植粮食作物所需的土地租金、购买农资和农机具、小型粮食生产、加工、仓储及社会化服务设施建设等。

贷款方式

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分为信用贷款、保证贷款、抵(质)押贷款、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等,具体贷款方式由借款人自主选择。其中:对30万元以内(含30万元)的贷款,凡符合银行授信条件的,一般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以浙江省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为担保机构,实行优惠担保费率(年担保费率原则上不超过贷款金额的0.8%),为规模化种粮主体提供政策性融资增信服务。省农担公司与省农信联社、邮储银行浙江省分行、农业银行浙江省分行等合作银行共同设立“浙里担·粮农贷”粮食生产贷款专属产品。

贷款期限及利率

根据农业生产的季节特点、生产经营项目周期和综合还贷能力等灵活确定,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以内,最长不超过3年。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利率原则上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执行。

农宝: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程序这样走~

贷款对象的确定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结合省级规模种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提出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合作银行再从中选择符合贴息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

贷款申请及发放

列入规模化种粮主体汇总名单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借款申请人根据需要,随时填写《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贷款申请表》并向当地合作银行发起贷款申请。合作银行自主选择、独立审贷,对经调查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按照相关贷款操作规程发放粮食生产贴息贷款。

贷款管理

合作银行对粮食生产贴息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并根据当地实施细则确定的贴息资金结算时间点,及时编制《浙江省粮食生产贴息资金发放审批表》,报当地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审核。其中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由合作银行与省农担公司按约定的方式,共同做好贷(保)后跟踪管理。对发生贷款逾期导致代偿的粮食生产主体,其今后一段时期按规定可以享受的其他财政补贴资金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直接划拨用于偿还贷款。

农宝:粮食生产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发放和管理~

贴息资金拨付

省财政根据当年资金预算安排和各地上一年度的资金使用情况,将贴息资金提前预拨,以后年度再据实进行结算。各地要在次年3月底前将年度贷款贴息工作总结及贴息资金使用支出情况报省级有关部门。

贴息标准

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规模化种粮主体发放的贷款(含已发放未到期的存量贷款),省财政按3%的贴息率且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的70%(两者取低值)给予贷款贴息,逾期贷款不予贴息。

贴息资金支付

具体支付方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可每半年或一年支付一次。贷款利息由借款人先行支付。对已还清的贷款并经审核符合贴息条件的,各地可直接或通过贷款银行将财政贴息资金拨付至借款人。

资金监管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贴息资金的监管。对存在弄虚作假、挪用等情况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追究有关单位、生产主体和责任人的责任。


添加人:董玉玲 内容审核: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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