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山积极响应农户需求 力推农机社会化服务


来源/作者:浙江农业农村厅  日期:2020-03-18【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为加快促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组织化发展,近日,浙江省江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等项目推荐申报工作的通知》(浙农计发〔2019〕20 号)文件要求,结合“三联三送三落实”活动了解到的全市粮油生产发展实际,制定了《江山市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引导农户广泛接受农业生产托管等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服务,实现专项服务标准化、综合服务全程化,加快推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一、任务目标和支持环节

省定任务目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面积 6 万亩。

重点支持环节:作业成本高、外部特征强、单个农户作业效果差、群众积极性不高的的机插秧、统防统治、秸秆还田等环节。

二、补助对象、标准、方式及实施范围

1、补助对象:江山市范围内具有一定服务能力、可提供有效稳定社会化服务的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机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服务主体。

2、补助标准:根据省级下达的任务量和我市粮食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情况,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 30%,单季作物亩均补助规模不超过 100 元。重点在粮食生产以下三个领域进行补助:

(1)机插秧。市农机服务组织为农户提供水稻机械化统一育插秧服务,且机插面积达到 100 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 90 元补助。

(2)无人机统防统治。在江山市范围内对水稻种植户按农技推广中心意见开展水稻专业化无人机统防统治服务,且服务面积在500 亩(含)以上的,按服务面积给予 3 元/亩.次补助,最高补助每亩不超过 10 元。

(3)秸秆综合利用。对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为晚稻种植户提供农机作业服务时,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且符合标准的,给予补助。具体标准为:对农户种植的晚稻实施低留茬机械化收割切碎翻耕(不少于 20 厘米)还田或水稻收割秸秆打捆服务的农机服务组织或农机户,且服务面积在 100 亩(含)以上的,给予每亩不超过 60 元补助。

3、补助方式:各乡镇(街道)通过公开申报确定服务主体,与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签订委托合作协议,先服务后补助。服务主体要根据服务内容与被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统一格式),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服务完成后经农户签字确认,按流程申请补助资金,市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按程序拨付补助资金。

4、实施范围:全市各乡镇(街道)。

三、补助程序

1、申请

服务项目当季服务完成后,服务主体根据实际实施服务情况,并附服务合同、服务情况登记表、作业补助申请表,向服务所在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提出补贴书面申请,并承诺对其申报内容真实性承担责任。

2、审核

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查和实地核查。核实完成,在作业所在乡镇(街道)或行政村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以公函形式连同书面申请表、公示证明材料,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复核

市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街道)农业农村办公室汇总上报资料后,开展面上抽查,检查后对服务面积、补助金额、补助对象等内容进行网上公示,同时将有关材料分类归档保存。

4、资金核拨

公示结束且无异议后,市财政、农业农村部门按要求直接拨付补贴资金到符合条件的服务主体。

5、严格补贴

服务主体应对服务面积真实性负责。若在机插秧服务、无人机统防统治、秸秆综合利用核查中,发现弄虚作假,空报虚报服务面积的,一经发现将列入“黑名单”,取消其三年的农机作业补贴申请资格及有关农业扶持政策的资格。虚报面积超过服务总面积的 10%以内且虚报面积 10 亩以内的,扣除虚报面积、按实际面积计算;虚报、冒报作业面积超过服务总面积的 10%以上且虚报面积 10 亩以上的,扣除虚报、冒报面积的十倍;情节严重的按骗取国家资金有关规定处理。


添加人:董玉玲 内容审核:朗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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