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关于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农机购置补贴违规案件处理意见的通报


来源/作者:  日期:2018-12-23【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新农机发 [2018] 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2018年1月15日,昌吉州农机局将实名举报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度购买的非补贴的保鲜库联合经销商贴牌套取160万元补贴款的违规案移送我局。经我局进一步调查核实,新疆阜康天山农场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从经销商新疆蓝洋制冷设备公司处购买了64套(两套一间)LMT1500型保鲜库,于2016年8月陆续注册成立了为新疆豫博昕农业科技公司和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三家实际上是同一家),于2016年9月,以新疆豫博昕农业科技公司名义与陕西致道农业科技发展公司授权的补贴产品经销商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私自签订了虚假的购买合同,约定将上述64套保鲜库(32间)贴牌为陕西致道农业科技发展公司铭牌,套取农机购置补贴资金。2016年11月,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向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出具了32间保鲜库的虚假购机发票,并私自登录陕西致道农业科技发展公司补贴辅助系统发放机具编号,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依据上述手续套取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合计160万元,并将其中的70万元转付给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作为税金和好处费。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经多方督促追缴,自2018年1月29日至2月12日,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分三次将160万元补贴款全额退还至阜康市财政部门。

经核查确认,此案件为严重的伪造虚假手续将非补贴产品冒充补贴产品套补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违法违规案件,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及《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根据《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五条第六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永久取消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格,将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王茜茜列入黑名单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二、陕西致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对其授权补贴产品经销商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利用非补贴产品贴其铭牌冒充补贴产品上传至其补贴辅助系统套取补贴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存在不知情、管理疏忽、监管不到位等问题,鉴于其态度积极、主动配合督促追缴套取补贴资金、积极筹措资金配合退款、认错整改态度端正等情节,根据《新疆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陕西致道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给予严厉通报批评。

三、新疆阜康天山农场有限公司、新疆豫博昕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及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作为购机方,与经销商联手伪造虚假手续贴牌套取国家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数额巨大,性质恶劣,根据农业部 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取消上述公司及合作社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格,时限三年,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阜康市农机局在验收核实及补贴资金兑付过程中,存在核实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在全区范围内予以严厉通报批评。同时,要求阜康市农机局将此案处理情况报告阜康市人民政府,对参与该批保鲜库验收核实环节的相关部门及人员进一步调查处理。

五、鉴于阜康豫博昕农牧业专业合作社和乌鲁木齐林瑞恒公司涉嫌刑事诈骗,建议阜康农机局将本案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请各级农机部门进一步加强补贴机具市场监管,尤其是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类补贴机具,严格把关补贴机具核实及资金兑付等关键环节,一经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惩,绝不姑息。请各农机企业及购机者引以为戒,严格遵纪守法,合法经营,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规范廉洁高效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牧业机械管理局

201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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