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晋中市农机局关于对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RZ1504-F 拖拉机调查处理结果的通报


来源/作者:晋中市农机局  日期:2019-04-02【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各县(区、市)农机局(中心)、有关农机补贴产销企业:

根据《山西省农机局关于对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RZ1504-F拖拉机进行联动处理的通知》的有关要求,晋中市农机局组织相关县农机部门对在我市销售的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生产的瑞泽RZ1504-F型拖拉机进行了核查。

经核查,2017年,我市共销售该型号拖拉机5台,其中:太谷县4台、祁县1台,经销企业均为太谷县光明农机有限公司,价格为21.95万元,单台享受补贴6.58万元。太谷县光明农机有限公司在2017年补贴政策未出台的情况下,以承诺获得较高的补贴额的方式吸引购机农民,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未尽到正确宣传补贴政策的义务,存在误导购机者购置补贴产品的嫌疑,属于轻微违规行为。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未尽到指导监督其授权经销企业遵守补贴政策各项规定的义务,对经销企业的违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按照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尊重客观实际的原则,在深入分析调查结果的基础上,参考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和太谷县光明农机有限公司在核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县农机部门工作的具体表现。根据《山西省农机局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农机购置补贴产品违规查处工作的通知》(晋农机财字〔2017〕40号),作出如下处理:

1、对太谷县光明农机有限公司提出警告,限期3个月整改。

2、对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提出警告。

3、对山东瑞泽重工有限公司和太谷县光明农机有限公司今后在我市的销售行为进行重点监控,对已销售的5台瑞泽RZ1504-F型拖拉机进行重点关注。

各农机补贴产销企业要引以为戒,严格遵守农机购置补贴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参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的主体责任和义务,促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正、公开、公平实施。

晋中市农机局

2019年2月22日

添加人:郭润泽 内容审核:郭润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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