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关于对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进行处理的通报


来源/作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管理员日期:2018-08-21【字体:    打印本页 关闭本页
广西关于对违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进行处理的通报

桂农机办〔2018〕184号

各市、县农机(农业)局,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

  2016年10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收到群众匿名举报,反映四川省焱森炉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在销售过程中,存在补贴比例虚高等影响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的异常情况。当日,我局按照有关规定在广西农机购置补贴管理系统暂停了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补贴相关手续,并组织人员开展调查。

  经约谈生产企业、经销商,走访购机户后,2017年1月5日,自治区农机局依据政策规定,对批处理量50 t以下的连续式粮食烘干机进行了细化分档,由原来的一个档次,分成三个档次,即3-10t/d补贴10000元/台(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归入这个档次)、10-20 t/d补贴15000元/台、20-50 t/d补贴27000元/台)。

  经调查,四川焱森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在进行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的补贴产品投档时,填报的销售价格严重失真,投档价格为83500元/台,而实际销售给经销商的进货价格为22000元/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示产品归档信息时没有提出异议,同时在实施补贴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没有履行主动报告义务。而经销该产品的经销商在销售时,采取虚开发票的方式故意隐瞒机具的真实销售价格,四川焱森公司负有指导监督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四川焱森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学钰,在通过批处理量5HG-3.0、4.0连续式粮食烘干机的推广鉴定,取得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后,由于没有生产能力,通过签订生产协议的形式,将该产品转让给湖南鸿运农业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法人朱洪春)生产。该公司每年给李学钰10万元转让费。此产品生产地点、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四川焱森公司没有申请变更和重新申请鉴定,并违规将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转让其他公司使用。

  四川焱森公司上述行为,严重违反农机购置补贴及相关政策规定。为维护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保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2015年-2017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5〕6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农办财〔2017〕26号)第七条第三项、第八条第三项,以及《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办法(2005年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规定,经研究,现作出如下处理:

  (一)取消四川焱森公司全部产品在广西范围内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将四川焱森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学钰列入补贴产品经营黑名单,禁止再参与补贴政策实施工作。

  (二)对经销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的企业及购机农户涉嫌违规行为,由当地县级农业(农机)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并采取约谈告诫、暂停补贴、限期整改、提交整改书、承诺书等措施处理,整改期限1个月。

  (三)对经销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的企业,涉嫌虚假开具发票等提交不真实申请补贴材料的线索,移送税务、公安部门处理。

  (四)建议原发证机构四川省农业厅,注销四川焱森公司5HG-3.0、4.0型连续式粮食烘干机产品的农业机械推广鉴定证书和标志,并予公告。

  (五)本次其他责任主体后续出现的其他违规行为,授权由市级、县级农机与财政部门依据农办财〔2017〕26号、农办财〔2015〕6号文件规定做出处理。

  对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是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公正、规范、高效实施的重要保证。各级农机部门要按照以上处理要求立即执行,同时,要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违规农机产销企业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各农机购置补贴产销企业要吸取教训、引以为戒,守法经营、诚信服务,严格遵守补贴政策实施的有关规定,防止违规问题的发生。

  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2018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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