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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鉴定业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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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未升级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进行注销的公示

农机化总站〔2025〕72号

各有关单位:

《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要求》(HJ1014-2020)明确:自2022年12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和销售的560kW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及其装用的柴油机应符合中国第四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简称“国四”)。为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工作,我站于2022年6月4日发布《关于做好柴油机排放标准升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获证产品信息变更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通知发布至今仍有部分农机试验鉴定证书获证产品未进行国四排放变更。为加快强制性国家标准贯彻实施,推动农机产品绿色转型升级,拟注销总站核发的尚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产品试验鉴定证书,现予以公示。

一、公示时间自2025年6月16日至6月30日17:00。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品信息表见附件1,未全部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品信息表见附件2,公示证书和产品信息未列入附件的国三排放标准产品,公示期内企业应主动提交证书注销申请。

二、公示期间,如对公示证书和产品信息有异议,可通过电话、发送电子邮件或邮寄有关材料等方式向我站反映。

    三、公示结束后,我站将注销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对仅有农机试验鉴定证书中涵盖型号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产品,注销农机试验鉴定证书中的涵盖型号,不再受理按照通知(农机化总站〔2022〕47号)要求申报的国四变更申请。

联系电话:010-59199062 电子邮箱:bujibaogao@126.com 通讯方式: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邮编:100122,收件人: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鉴定业务处。  

附件1:未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品信息表.xls

附件2:未全部变更为国四排放的农机试验鉴定证书和产品信息表.xls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2025年6月16日
发布时间:2025-06-16提交人:信息网 鉴定业务处责任编辑:总站信息处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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