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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作者: 农业农村部农业机械化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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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度第二批农机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

为总结农机安全生产领域执法经验,推动“以案示警、以案促改”,我们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部门推荐的2024年度执法案例中,遴选了具有典型性和指导意义的案例,现将第二批4个案例予以发布,供各地学习借鉴。

一、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农业农村局查处安某某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11日,临沂市沂水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到沂水县四十里堡镇王家庄村进行检查时发现,安某某正在操作的轮式拖拉机(号牌为鲁13****E)无机身顶盖,无灯光照明设施。执法人员当场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沂农(农机)责改〔2024〕4001号),责令其于4月23日之前改正操作安全设施不全拖拉机的违法行为,为拖拉机加装机身顶盖,恢复灯光照明设施。4月26日,执法人员到沂水县四十里堡西李家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操作未恢复安全设施的该拖拉机,当事人表示由于农忙未及时改正。

(二)查处情况

操作安全设施不全的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6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00元。5月24日,执法人员再次检查中,当事人已恢复拖拉机机身顶盖、灯光照明设施。

二、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查处谢某某操作未按规定检验拖拉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23日,宁乡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在宁乡市煤炭砖村执法检查时发现,谢某某正操作的轮式拖拉机(号牌为湘01****0)已超过检验有效期(2023年6月30日)一年有余。对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该局已于10月10日下达过《责令改正通知书》(宁农(农机)责改〔2024〕17号),要求其在10月20日前进行补检,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补检,并仍进行操作作业。

(二)查处情况

操作未按照规定检验的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和《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农业机械)序号6,执法机关要求当事人及时进行补检,并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300元。

三、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查处向某某擅自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的联合收割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8月28日,万州区农业农村委执法人员在罗田镇天生社区检查时发现,向某某正操作履带式联合收割机作业。经查,该联合收割机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未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当事人持有的操作证件符合相关规定。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渝万州农(农机)责改〔2024〕5号),责令其在15日内到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办理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9月18日,执法人员在罗田镇六合村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操作该联合收割机进行作业,遂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使用通知书》(渝万州农(农机)责停〔2024〕1号),要求立即停止操作该联合收割机作业。10月9日,执法人员在万州区罗田镇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还在操作该联合收割机作业,遂现场对其下达了《扣押决定书》(渝万州农(农机)扣〔2024〕1号),出具了《扣押财物清单》,并将该联合收割机予以扣押。

(二)查处情况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擅自将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逾期不补办的,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扣押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当事人补办相关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扣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规定,参照《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重庆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208项,执法机关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800元。在当事人补办了联合收割机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证书和牌照后,执法机关将扣押的联合收割机及时退还。

四、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买某某无证操作拖拉机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23日,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库尔勒市上户镇上户村四组检查时发现,当事人买某某正在操作轮式拖拉机(号牌为新28****5)作业。执法人员查询新疆农机监理网上平台并询问当事人,了解到当事人在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的情况下操作拖拉机。

(二)查处情况

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违反了《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人员经过培训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参加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组织的考试。考试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核发相应的操作证件”的规定,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印发的《自治区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执法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未取得拖拉机操作证件而操作拖拉机的违法行为,要求其按规定及时办理拖拉机操作证件,并对其处以罚款220元。

发布时间:2025-11-06提交人: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 安全指导处责任编辑:总站信息宣传处 刘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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